(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斌与被告广元市城区光恒铝塑门窗加工厂、广元市美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广元市城区光恒铝塑门窗加工厂,广元市美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29号原告:谢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程国民,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城区光恒铝塑门窗加工厂。经营者:陈家雍,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1日。被告:广元市美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滨。原告谢斌诉被告广元市城区光恒铝塑门窗加工厂、广元市美丰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被告广元市城区光恒铝塑门窗加工厂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国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