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芳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龙兴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琛,农民。本院在审理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芳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临西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人民陪审员 艾 心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