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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崔鹏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424号原告:崔鹏涛,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委托代理人:牟远鹏。原告崔鹏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鹏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民、牟远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鹏涛诉称:原告系移动手机号码135××××××××持有人。原告原使用被告提供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该套餐资费为15元/月,不限中国大陆范围内CMWAP接入点GPRS流量。2015年7月14日,原告致电10086,咨询如办理被告提供的“神州行长途18元套餐”,原套餐是否受影响,10086客服人员表示不受影响,原告遂办理了该套餐。但自2015年8月新套餐生效起,原来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被取消,影响了原告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并产生大量数据流量费。原告曾就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投诉,该中心确认系被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原告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被取消,并建议被告为原告恢复该套餐,但被告不接受该建议。现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原使用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向原告赔偿2015年8月份至10月份的数据流量费(扣除原来承担的15元上网套餐费),并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就涉及事由向原告道歉。被告移动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原使用的套餐系一代通信技术,已于2006年停止办理,技术上无法恢复。原告现在使用的数据流量与原来的15元套餐是不同的,15元套餐系GPRS业务通道,现使用的是3G、4G业务通道,两种业务服务水平、标准不同,且原告使用15元套餐也需要支付套餐费,故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数据流量费。关于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也缺乏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崔鹏涛系移动号码135××××××××持有人。原告原使用被告提供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该套餐资费为15元/月,不限中国大陆范围内CMWAP接入点GPRS流量。2015年7月14日,原告致电10086,咨询如办理被告提供的“神州行长途18元套餐”,原套餐是否受影响。10086客服人员误称上网套餐不受影响。原告遂办理了该套餐。但自2015年8月新套餐生效起,原来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被取消,并于8月份起产生数据流量费。其中,原告8月份套餐外上网费为91.68元,9月份上网费为9.99元,10月份上网费为0元,原告还在8月份购买2个通用统付个人30元流量包,在10月份购买1个通用统付个人30元流量包。经核实,原告在2015年8月仅使用CMWAP方式上网,10月同时使用了CMNET和CMWAP两种上网方式,对此,原告称其可以关闭CMNET上网方式,仅使用CMWAP上网方式。以上事实,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调解意见书、中国移动客户账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原享用“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因被告原因导致该套餐被取消,被告有义务予以恢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原使用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2015年8月仅使用CMWAP方式上网,对原告因此而产生原15元套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在2015年10月可以关闭CMNET上网方式而仅通过CMWAP方式上网,但原告选择同时使用了这两种方式,而原告在此期间支出的CMNET上网费用并非被告过错造成的,同时,原告在使用这两种上网方式时均使用了流量包,鉴于CMNET和CMWAP两种上网业务在服务水平、收费标准上均有不同,两种上网方式发生的实际费用无法分离计算,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5年10月数据流量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2015年9月套餐外上网费用低于原15元上网套餐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5年9月数据流量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恢复原告崔鹏涛原使用的十五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崔鹏涛支付话费损失一百三十六元六角八分;三、驳回原告崔鹏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