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潘耀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潘耀田,农秀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住所地田东县。被执行人潘耀田,男。被执行人农秀善,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耀田、农秀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耀田、农秀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耀田、农秀善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