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单向东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向东,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单向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向东与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单向东承担4950元(退回4950元)。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