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梁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底的一晚,被告人梁某以收取高利贷为目的,纠集钟某甲、王某等人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富民路11号的蔡某家,用砖头打砸蔡家门窗;同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以收取债务为目的,纠集廖某(已判刑)、招富健(已判刑)、钟某甲、王某等人对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建设东路五巷12号的钟某丙家进行打砸,致钟家的电视机、餐桌、玻璃、小汽车等物品毁坏。经估价,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799元。案发后,廖某赔偿了钟某丙5799元。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以收取高利贷为由,纠集钟某甲、王某等人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富民路11号的蔡某家,用砖头打砸蔡家门窗。二、2013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以收取债务为由,纠集廖某(已判刑)、招富健(已判刑)、钟某甲、王某等人使用钢管,来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建设东路五巷12号的钟某丙家,使用钢管对钟家电器、家具进行打砸,致钟家的电视机、餐桌、玻璃、小汽车等物品被毁坏。经估价,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799元。案发后,廖某赔偿了钟某丙5799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梁某到北海市公安局南康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借条、刑事判决书、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廖某、钟某甲、王某、翁某、钟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蔡某、钟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梁桂海的庭前供述、估价委托书和估价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毁坏物品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韦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远军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