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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钱继先与王文珍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继先,王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钱继先。被执行人王文珍。钱继先与王文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继先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提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