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二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宋翠英语河南韩尚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洲全洲道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吉祥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翠英,河南韩尚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洲全洲道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吉祥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410号原告宋翠英,女,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亮,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韩尚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祥凯。被告河南洲全洲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孟兰。被告郑州吉祥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权利。原告宋翠英诉被告河南韩尚宫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洲全洲道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吉祥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河南洲全洲道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6日同原告签订《微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河南洲全洲道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30000元,被告河南韩尚宫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吉祥寨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7月6日合同到期,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洲全洲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本金及违约金31500元;2、被告河南韩尚宫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吉祥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但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准确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翠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