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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韩×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020号原告韩×,女,1958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