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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果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金果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隋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果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隋忠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果特种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隋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栖执字第3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