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5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076号原告孙×,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杜×,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号,原告所提交的暂住证复印件及居住证明复印件无法证明2015年11月23日原告起诉时被告杜×仍在北京市西城区×××号居住,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且被告杜×在本院2014年7月14日笔录中明确表示其已不在该处居住。故本案应当由被告杜×的住所地法院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