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红亮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云县财政局,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406号申请人密云县财政局,密云县鼓楼大街1号。被执行人张红亮,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密云县财政局依据本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密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密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密云县财政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红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而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光东代理审判员 肖凤特代理审判员 罗杰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令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