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干剑与张春华、张春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剑,张春华,张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3330号申请执行人干剑。被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张春元。干剑与张春华、张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相渭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张春华确认结欠原告干剑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该款被告张春华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2015年12月30日前、2016年1月30日前、2016年2月28日前、2016年3月30日前、2016年4月30日前、2016年5月30日前、2016年6月30日前、2016年7月30日前、2016年8月30日前、2016年9月30日前、2016年10月30日前、2016年11月30日前、2016年12月30日前、2017年1月30日前、2017年2月28日前、2017年3月30日前、2017年4月30日前、2017年5月30日前、2017年6月30日前、2017年7月30日前、2017年8月30日前、2017年9月30日前、2017年10月30日前、2017年11月30日前、2017年12月30日前、2018年1月30日前、2018年2月28日前、2018年3月30日前、2018年4月30日前、2018年5月30日前、2018年6月30日前、2018年7月30日前、2018年8月30日前、2018年9月30日前、2018年10月30日前、2018年11月30日前、2018年12月30日前、2019年1月30日前、2019年2月28日前各支付5000元。二、如被告张春华不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张春华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原告有权对到期的、未到期的款项(扣除已履行部分)、违约金及诉讼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张春元对被告张春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利息之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82元,由原告干剑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干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12182元。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