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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程某,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张某提供被告程某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程某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程某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程某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程某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张某。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