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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李某。被告:戴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仲翀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于2010年10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现再次起诉,表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75元,被告戴某负担75元。退还原告李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仲 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化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