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立成与唐山市丰润区久存液化气站、韩久存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立成,唐山市丰润区久存液化气站,韩久存,江术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高立成。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久存液化气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丰登坞村北。负责人韩久存,该站业主。被执行人韩久存。被执行人江术苹。高立成申请执行唐山市丰润区久存液化气站、韩久存、江术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6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继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