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乙。被告刘某。原告肖某甲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