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乙。被告刘某。原告肖某甲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