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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郑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郑富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吴文龙,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郑富财,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吴文龙为与被告郑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文龙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文龙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