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郑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郑富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吴文龙,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郑富财,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吴文龙为与被告郑富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文龙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文龙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