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5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邢昌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邢昌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1608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12层A1201。负责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昌海,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邢昌海(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玉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乐乐,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吕家营中路西侧观筑庭园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被告为小区×××业主,累计拖欠物业费2714.86元。我公司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催要欠缴物业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714.86元;2、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滞纳金271.49元。被告辩称:我是观筑庭园小区×××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0.36平方米。原告是于2013年10月8日入驻的,但2014年国庆节时就见不到原告了。我对原告物业服务不满意,因为我们连最基本的服务都没有享受到,原来的物业公司每天清扫楼道,原告开始提供服务后一开始是二、三天扫一次,后期甚至一星期才打扫一次,我跟物业提过,但物业答复说会跟保洁说,我又跟保洁说过,保洁说人手不够,一人要扫三栋楼。我们每层走廊和过道有窗户,有损坏情况时,我报修了,但得不到修理。户内壁挂炉如果有问题,应该是物业公司在业主报修后跟厂家联系维修,但是三伏天时我家壁挂炉坏了,我跟物业报修,物业说会跟厂家联系,催了三天没有结果,后来我急了去找物业,物业才给修的。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观筑庭园小区×××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0.36平方米。2013年10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观筑庭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签订的《观筑庭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记载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00元每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缴纳,业主应在每半年的首月10日前缴纳本期的物业服务费用;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按应缴纳费用额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为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提交《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欲证明被告未缴纳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1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其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张贴通知单的形式催缴物业费,被告称未看到过该通知,未缴纳物业费是希望原告有所改进。庭审中,被告提交电梯、小区内景照片欲证明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主张小区存在卫生清理不及时、电梯超期检验、乱停车等问题,且原告纵容业主私挖地下室。上述事实,有《观筑庭园物业服务合同》、资质证书、《垃圾清运协议》、《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自2013年10月10日开始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已为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故应当向原告交纳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虽主张原告服务不到位构成违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滞纳金,原告服务确存在瑕疵,故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昌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费二千七百一十四元八角六分;二、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邢昌海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