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立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陈松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陈松柏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负责人任志钧,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柏,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晓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松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716-1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标的在长沙投保、使用,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71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上诉人陈松柏是因与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就投保的家庭自用小轿车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亦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柏依法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