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保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郝磊与张梅、程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磊,张梅,程涛,杜文喜,邵侠,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113-2号申请人:郝磊,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梅,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程涛,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杜文喜,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邵侠,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程龙,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蚌山民保字第00113号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程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账号为13×××80账户的冻结和解除对程龙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899号财富广场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程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账号为13×××80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程龙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899号财富广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