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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沅江市长源米业有限公司与中央储备粮益阳直属库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长源米业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益阳直属库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626号原告沅江市长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共华镇洞波路。诉讼代表人益阳律通清算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反驳、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央储备粮益阳直属库,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西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单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沅江市长源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益阳直属库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沅江市长源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长源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长源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