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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怀望与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望,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05号申请执行人:陈怀望,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吴啟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怀望与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2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37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29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冰审判员  高银审判员  黎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