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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车桂芝诉李成义、李成福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桂芝,李成福,李成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90号原告:车桂芝,住通河县。被告:李成福,住通河县。被告:李成义,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桂芝诉被告李成义、李成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桂芝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桂芝负担。审 判 长  袁 巍审 判 员  桑继宏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子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