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177号-4,组织机构代码74677419-2。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118-122号。法定代表人:吴祚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0元,由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