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唐海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912号原告唐海,男,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当移交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工程材料欠款是被告施工的湖南芷江新店坪段沪昆客专线工程建设所需的工程材料形成的欠款,该工程是铁路施工项目,该纠纷也是涉及铁路修建的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规定。因此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本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