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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晨霞诉张靖梅、郝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霞,张靖梅,郝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140号原告赵晨霞,女,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张靖梅,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郝建军,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富裕,男,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霞诉被告张靖梅、郝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晨霞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收取2900元,保全费15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