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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XX瑞、杜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瑞,杜路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38194-0。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敬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瑞,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沙河市桥西区人,住,被告杜路飞,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沙河市桥西区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XX瑞、杜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瑞、杜路飞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瑞、杜路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辉      霞代理审判员 乐      旭      鹏人民审判员 胡晓庆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