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XX瑞、杜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瑞,杜路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38194-0。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敬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瑞,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沙河市桥西区人,住,被告杜路飞,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沙河市桥西区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XX瑞、杜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瑞、杜路飞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瑞、杜路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辉 霞代理审判员 乐 旭 鹏人民审判员 胡晓庆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