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丙臣与被执行人陈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丙臣,陈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孙丙臣,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艳伟。申请执行人孙丙臣与被执行人陈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24996.35元,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116号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