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秀珍与王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秀珍,王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92号申请执行人代秀珍。被执行人王永兴。本院在执行代秀珍诉王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笫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