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友春、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友春,陈伟,齐凤英,张明,王金涛,徐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员。被告王友春。被告陈伟。被告齐凤英。被告张明。被告王金涛。被告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友春、被告陈伟、齐凤英、张明、王金涛、徐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友春、被告陈伟、齐凤英、张明、王金涛、徐鹏的起诉,并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友春、被告陈伟、齐凤英、张明、王金涛、徐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8元,减半收取37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何友山审判员 何立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