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忠海等十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海,李进峰,李进伍,李进六,李忠建,李忠良,李进亮,李堂明,李忠要,李绍合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海,男,1975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进峰,男,1975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进伍,男,1972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进六,男,1974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忠建,男,1979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忠良,男,1984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进亮,男,1969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堂明,男,1993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忠要,男,1982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绍合,男,1958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李进伍、李进六、李忠建、李忠良、李进亮、李堂明、李忠要、李绍合敲诈勒索一案,由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李进伍、李进六、李忠建、李忠良、李进亮、李堂明、李忠要、李绍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忠海、李忠建、李进伍、李进六、李进峰伙同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老某(后七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当晚22时许,李忠海等人抓到开封晋开集团施工工地工人武某某等四人偷瓜,遂以威胁、要挟等手段索取钱财,后通过开封县兴隆乡大牛寨村村民牛某某找到杜良乡治台村村民李某己调解此事,李忠海等十二人敲诈武某某等人12000元,每人分得赃款1000元。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忠海、李忠建、李进伍、李进六、李进峰、李中良、李进亮伙同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后十一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当晚23时许,李忠海等人抓到开封晋开集团施工工地工人陶某某偷瓜,遂以威胁、要挟等手段索取钱财,后通过开封市东郊边村工头张某某找到杜良乡治台村村民李某戌调解此事,李忠海等人敲诈陶某某等人10000元,每人分得赃款400多元。2015年7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六、李进峰、李忠建、李进伍、李进亮、李忠良、李堂明、李忠要、李绍合伙同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后三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零时左右,李忠海等人将偷瓜的李某一、李某二当场抓获,便以二人偷了4个西瓜为由索要12000元。开封县杜良派出所依法将李某一、李某二二人行政处罚后,李忠海等十四人又以不拿钱就不返还李某一、李某二二人偷西瓜时所开的电动四轮车相要挟,于7月18日敲诈李某一、李某二二人家长6000元,每人分得赃款400多元。2015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六、李进伍、李进亮、李忠良、李进峰、李忠建、李忠要、李堂明伙同李堂迪、李忠路、李进伟、李进奇、李忠华(五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当晚23时左右,李忠海等人将偷西瓜的梁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当场抓获,便以三人偷了18个西瓜为由,不给钱就殴打、砸车、报警相威胁,索要50000元。梁某某等联系梁某丁调解此事。经多次交涉,直到凌晨4时,梁某某等人将10000元交与李忠海才得以脱身。李忠海等十四人将所得赃款平分,每人分得7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李进伍、李进六、李忠建、李忠良、李进亮、李堂明、李忠要、李绍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认可,对指控的罪名及量刑情节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忠海、李忠建、李进伍、李进六、李进峰伙同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老某(后七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当晚22时许,李忠海等人抓到开封晋开集团施工工地工人武某某等四人偷瓜,遂以威胁、要挟等手段索取钱财,后通过开封县兴隆乡大牛寨村村民牛某某找到杜良乡治台村村民李某己调解此事,李忠海等十二人敲诈武某某等人12000元,每人分得赃款1000元。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忠海、李忠建、李进伍、李进六、李进峰、李中良、李进亮伙同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后十一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当晚23时许,李忠海等人抓到开封晋开集团施工工地工人陶某某偷瓜,遂以威胁、要挟等手段索取钱财,后通过开封市东郊边村工头张某某找到杜良乡治台村村民李某戌调解此事,李忠海等人敲诈陶某某等人10000元,每人分得赃款400多元。2015年7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六、李进峰、李忠建、李进伍、李进亮、李忠良、李堂明、李忠要、李绍合伙同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后三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零时左右,李忠海等人将偷瓜的李某一、李某二当场抓获,便以二人偷了4个西瓜为由索要12000元。开封县杜良派出所依法将李某一、李某二二人行政处罚后,李忠海等十四人又以不拿钱就不返还李某一、李某二二人偷西瓜时所开的电动四轮车相要挟,于7月18日敲诈李某一、李某二二人家长6000元,每人分得赃款400多元。2015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六、李进伍、李进亮、李忠良、李进峰、李忠建、李忠要、李堂明伙同李堂迪、李忠路、李进伟、李进奇、李忠华(五人在逃)等人预谋在其村东瓜地以抓偷瓜的人为由索取钱财。当晚23时左右,李忠海等人将偷西瓜的梁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当场抓获,便以三人偷了18个西瓜为由,不给钱就殴打、砸车、报警相威胁,索要50000元。梁某某等联系梁某丁调解此事。经多次交涉,直到凌晨4时,梁某某等人将10000元交与李忠海才得以脱身。李忠海等十四人将所得赃款平分,每人分得700多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等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了被敲诈的经过;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等人对案件的供述与辩解印证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李进伍、李进六、李忠建、李忠良、李进亮、李堂明、李忠要、李绍合在看瓜维权的过程中,对夜间偷瓜的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十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但各被告人参与次数不同,所起作用不同,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予以量刑。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各被告人均能认罪悔罪,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李进伍、李进六、李忠建、李忠良、李进亮、李堂明、李忠要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绍合参与一次,且全部退出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李进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李进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李进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李忠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李忠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伍佰元。七、被告人李进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伍佰元。八、被告人李堂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九、被告人李忠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十、被告人李绍合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十一、被告人李忠海、李进峰、李进伍、李进六、李忠建每人退出非法所得一千二百元,被告人李忠良、李进亮、李堂明、李忠要每人退出非法所得九百元,被告人李绍合退出非法所得四百三十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秉 坤审判员 王 培 德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冠 宇法 官 说法:维权与违法近年来,农民在责任田中种植的农作物时常被盗,破坏了农业生产,增加了农民的维权成本,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看护庄稼,本无可厚非。是否行使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基本上属于私人自治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在一个法治社会,权利的行使不仅要具备目的正当性,而且还要具备手段合法性。目的正当性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确信必须具有合理的根据,即与社会通念相符。如果没有合理的根据而故意漫天要价,则应认为具有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手段合法性要求行为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益,超出这一范围,个人应接受社会或法律的规制和惩罚。盗窃农作物时常伴有破坏生产的结果,农民提出赔偿则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的就赔偿数额进行约定,但这仅仅限于没有胁迫因素介入而单纯索赔的情况,如果介入胁迫因素,则性质截然不同。仅仅提出高额索赔只是表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介入了胁迫行为,则成立敲诈勒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