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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恢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冀成泉与被执行人陈建新等2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成泉,陈建新,王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冀成泉,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建新,男,住平泉县。被执行人王树强,男,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冀成泉与被执行人陈建新等2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隆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陈建新等2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冀成泉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予以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08)隆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