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林海。被执行人肖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肖荣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栖执字第10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