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薄园园与谷忠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365号申请执行薄园园,女,昌图县。被执行人谷忠仁,男,四平市。本院依据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