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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魏周荣与安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周荣,安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魏周荣,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委托代理人颜晓霞,系申请执行人魏周荣之妻。被执行人安华江,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皋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华江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皋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钱武军执行员  高 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