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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7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国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7406号罪犯王国飞,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王国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飞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7日至2015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