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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慧,梁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号。被执行人黄慧,女,19897年9月21日生,汉族,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梁玉琼,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地址柳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首封不是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其它法院拍卖参与分配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莫春辉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