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范某、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初字第00514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工人。被告人蒋某,工人。被告人范某、蒋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蒋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淇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于2015年1月,通过网络购买气枪铅弹1013发,当月将其中的502发售予被告人蒋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范某、蒋某处分别扣押气枪铅弹511发、492发。经鉴定:扣押铅弹均为5.5mm气枪铅弹,均能正常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范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至本院。被告人范某、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于2015年1月,通过网络购买气枪铅弹1013发,当月将其中的502发气枪铅弹售予被告人蒋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范某、蒋某处分别扣押气枪铅弹511发、492发。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铅弹均为5.5mm气枪铅弹,均能正常使用。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蒋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人范某、蒋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2份,证明被告人范某、蒋某案发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归案情况。3、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各2份及照片1组,证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范某处扣押气枪铅弹511发,从被告人蒋某处扣押气枪铅弹492发、气枪1支。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意见书2份照片2组,证明从被告人范某、蒋某处分别扣押的铅弹511发、492发,均为5.5毫米气枪铅弹,均能正常使用。从被告人蒋某处扣押的枪支为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正常发射5.5毫米气枪铅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比动能为201.97焦每平方厘米)。5、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初左右,其听说范某买了气枪配件,在家里组装气枪,还送了一把气枪给蒋某。6、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初,其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些气枪配件和铅弹2盒,花了半个月左右时间组装好一把气枪,后将其中一盒铅弹连同气枪1把,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的事实。7、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明其从被告人范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铅弹1盒、气枪1把的事实。购买当天晚上,其拿了气枪和铅弹到其家前面的小河边上试枪,打了至少有十发的铅弹,气枪及铅弹(492发)后被查扣。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蒋某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蒋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蒋某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范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蒋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双美人民陪审员 周耀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