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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振辉、单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峰,张振辉,单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峰,男,40岁。被执行人张振辉,男,42岁。被执行人单才龙,男,3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振辉、单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智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