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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咸化庆与阜阳市爱立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化庆,程业海,阜阳市爱立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咸化庆,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山东省平邑县。申请执行人程业海,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阜阳市爱立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顶大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8684-7法定代表人:杨士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咸化庆、程业海与被执行人阜阳市爱立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4989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