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雷与吉林华商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雷,吉林华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70号原告:于雷,男,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峰,系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华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177号。法定代表人:王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国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雷与被告吉林华商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雷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于雷负担。审 判 长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