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来宽、完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来宽,完玉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正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来宽。被告完玉琴。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来宽、完玉琴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意见,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来宽、完玉琴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来宽、完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