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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应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唐应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5037号原告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开州大道西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572-4。法定代表人陈远明。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林,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唐应惠,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应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开中勤工俭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