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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王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31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锡山。被告王建国,男,32岁,1981年11月29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创业大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诉被告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