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塑美吸塑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美实五金电器厂、吴健伟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塑美吸塑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美实五金电器厂,吴健伟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中山塑美吸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谢钜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有金,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美实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吴健伟,该厂投资人。被告:吴健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塑美吸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美实五金电器厂、吴健伟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时,通知原告预交了一半案件受理费。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取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并递交交费单据,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递交其预交诉讼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财务,亦无原告的交费记录。本院认为:原告应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塑美吸塑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登烽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沛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