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小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淑丽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李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小字第121号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732637-6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淑丽,女,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文化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淑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