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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福力铜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福力铜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579号原告:台州市福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坝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管康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琴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C区块(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郏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福力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宇翔塑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福力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0元,依法减半收取4860元,诉讼保全费3470元,合计人民币8330元,由原告台州市福力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