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竹叶与曹龙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竹叶,曹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徐竹叶,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金刚,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曹龙强,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竹叶与被执行人曹龙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曹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竹叶小麦损失370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龙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曹龙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竹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龙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