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与隋广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隋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283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代表人:韩雷,主任。被申请人:隋广兴,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隋广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督字第125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督字第125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